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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,自110年6月30日至111年6月30日止聘僱許可屆滿之外國人,其累計在臺工作期間將屆滿12年或14年(家庭看護工),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,雇主得依下列事項申請延長1年之聘僱許可:
1、110年6月30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聘僱許可屆滿之外國人,雇主得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後30日內(至遲不得逾111年6月30日,以線上申請日或郵戳日為準),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。
2、109年3月17日起聘僱許可屆滿且前未向本部申請延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,雇主得自110年6月15日之翌日起30日內,檢附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。
(承上則)
3、雇主未於上開期限內為外國人提出申請,可於超過上開期限後15日內向勞動部補行申請,並以1次為限,但補行申請日期不得逾111年6月30日(以線上申請日或郵戳日為準)。
4、雇主未提出申請者,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,依規定使外國人出國(勞動部客服專線:02-8995-600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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